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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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