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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 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覆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

洗冤集录·卷二·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鲁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遭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

洗冤集录·卷二·妇人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札四至讫,HT 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体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

洗冤集录·卷二·小儿尸并胞胎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

洗冤集录·卷二·四时变动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 (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 胀,口唇翻,皮肤脱烂, 胗起;经四、五日,发落。

  暑月罨尸,损处浮皮多白,不损处却青黑,不见的实痕。设若避臭秽,据见在检过,往往误事。稍或疑处,浮皮须令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 分明。

  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

洗冤集录·卷二·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现攒殡在何人屋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攒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谓∶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沿〔 〕及 簟之类。舁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洗冤集录·卷二·验坏烂尸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 油,塞两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

  量札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汲水,浇尸首四面。

  尸首坏烂,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不能食。

洗冤集录·卷二·无凭检验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HT 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覆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年颜、形状、致死因根据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洗冤集录·卷三·验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仔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椎骨,上有..........

洗冤集录·卷三·自缢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

  (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 ,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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