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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本纪·卷十九

..........其江陵、江西、鄂州三道, 比于潭、桂,徭配稍简,宜令本道观察使详其闲剧,准此例与置本钱。邕州已西黎、 隽界内,昨因蛮寇,互有杀伤,宜令本道收拾埋瘗,量设祭酹。

  徐州土风雄劲,甲士精强,比以制驭乖方,频致骚扰。近者再置使额,却领四 州,劳逸既均..........癸亥,沙陀追黄巢而北。丁卯,次尉氏。戊辰,大雨,平地水深 三尺,沟河涨溢。贼至中牟,临汴河欲渡,沙陀遽至,贼大骇,其党分溃,杀伤溺 死殆半。尚让一军降时溥,别将杨能、李谠、霍存、葛从周、张归霸等降硃全忠, 李周、杨景彪以残众走封丘。己巳,沙陀渡汴河,..........

宋史·志·卷一百五十四

..........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皆论奏公著等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反覆论难。

  明年二月庚子,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是月,除安石参知政事,于是奏以为:"律意,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若已杀,从故杀法,则为首者必死,不须奏裁;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与唐介等数争议帝前,卒从安石议。复诏:"自今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判刑部刘述等又请中书、枢密院合议..........

元史·志·卷五十七

..........常盗加一等。

  诸剧贼既款附得官,复以捕贼为由,虐取民财者,计赃论罪,流远。诸强盗再犯,仍刺。

  诸强盗杀伤事主,不分首从,皆处死。诸强夺人财,以强盗论。诸以药迷瞀人,取其财者,以强盗论。诸白昼持仗,剽掠得财,殴伤事主;若得财,不曾伤..........其别居尊长于卑幼家窃盗,若强盗及卑幼于尊长家行窃盗者,緦麻小功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强盗者准凡盗论,杀伤者各依故杀伤法。若同居卑幼将人盗己家财物者,五十贯以下,笞二十七,每五十贯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盗减一等。诸姑表侄盗姑夫财..........

元史·志·卷五十八

..........官者,加一等,笞五十七。诸小民恃年老殴詈所属官长者,杖六十七,不听赎。诸恶少无赖辄殴伤禁近之人者,杖七十七。

  杀伤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诸部民殴死官长,主谋及下手者..........论。诸因戏言相殴,致伤人命者,杖一百七。诸父亡,母复纳他人为夫,即为义父。若逐其子出居于外,即同凡人,其有所斗殴杀伤,即以凡人斗殴杀伤论。诸彼此有罪之人,相格致死者,与杀常人同。

  诸职官以微故殴死齐民者,处死,诸职官受赃,为民所告,辄..........

明史·志·卷四

..........年五月甲辰,满城雨雹。六月丁巳,大同县雨冰雹,俱大如鸡子。丁卯,万全都司及宣府皆雨雹,大者如瓯,深尺余。七月癸未,南丰雨雹,大如碗,形如人面。遂昌雨雹,顷刻二尺,大杀麻豆。六年六月癸丑,镇番卫大雨雹,杀伤三十余人。十四年三月辛巳,汉中雨雹陨霜杀麦。四月庚子,开封、彰德雨雹杀麦。十八年五月壬辰,庆都、安肃、河间雨冰雹,大如拳,平地五寸,人有死伤者。二十八年三月庚寅,临清大冰雹,损房舍禾苗。六月丁卯,延川..........

洗冤集录·卷四·杀伤

..........透肉?或肠肚出, 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 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

渊海子平·赋论·二

..........  生逢贵人值孤寡,决定为僧也。

  空亡官禄遇贵人,淡服作高僧。

  五行无气守孤寡,必定作行者。

  空亡刑害又逢囚,为僧及裹头。

  欲知人命主有权,食神旺必全。

  相冲陽刃再杀伤,必主上法场。

  的杀若逢盘足坐,恶鬼死刑狱。

  麦田相逢共帝星,徒流定分明。

  大害当权多夭折,少年逢刃杀。

  日逢官鬼见重刑,恶死甚分明。

  刃神劫煞两头居,早岁梦天衢。..........

渊海子平·赋论·三

.......... 日干为主,专论财官。

  月支取格,乃分贵贱。

  有格不正者,败。

  无格有用者,成。

  有官,莫寻格局。

  有格局,喜官星。

  官印财食无破,清高。

  杀伤枭刃,用之为吉。

  善恶相交 ,喜去杀而从善。

  吉凶混杂,忌害吉以化凶。

  有官有杀,宜身旺,制杀为奇。

  有官有印,畏财兴,助财为祸。

  身强杀浅,杀运无妨。..........

海国春秋·第三十七回

..........在奋勇之际,只见左右似栲栳圈般围来,乃令两边驻弩拼力射去,却俱遭无数叉叉扫拨在地。寇众张开阵势,欲并弩手 围住。佘佑见势凶猛,令鸣金收军。

  谷裕大怒,弃矛掣剑,腾空跃入,架住器械,别庄、储杏随进,杀伤十余寇兵。那两旁桠枝密密麻麻,复攒舞而来。谷裕见势凶恶,取得脚下物件,储杏擒获活寇二名,别庄舞刀断后,保护回营。佘佑查点兵士,损折一千有零,其余大半着伤。

  别庄、储杏受伤犹轻,谷裕甲上有数处流血..........

通典·卷一百六十五

..........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馀条用兵刃,准此。)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复来,是名绝时。)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格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馀印,杖一百。(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馀印,谓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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