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 诗词 / 标题 / 作者 / 诗句 / 古籍 1 / 1页

兵法二十四篇·教令第十三

  教令之政,谓上为下教也。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上之所为, 人之所瞻也。夫释己救人,是谓逆政,正己教人,是谓顺政。故 为君之道,以教令为先,诛罚为后,不教而战,是谓弃之。先习 士卒用兵之道,其法有五:一曰,使目习其旌旗指麾之变,纵横 之术;二曰,使耳习闻金鼓之声,静动行止;三曰,使心习刑罚 之严,爵赏之利;四曰,使手习五兵之便,斗战之备;五曰,使 足习周旋走趋之列,进退之宜;故号为五教。教令军队,各有其 道。左教青龙,右教白虎,前教朱雀,后教玄武,中央轩辕,大 将军之所处,左矛右戟,前盾后弩,中央旗..........

上一页  下一页   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