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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后周·世宗纪二

  显德二年春正月辛未朔,帝不受朝贺。辛卯,诏:“在朝文班,各举堪为令录 者一人,虽姻族近亲,亦无妨嫌。授官之日,各署举主姓名,若在官贪浊不任、懦 弱不理,并量事状重轻,连坐举主。”乙未,诏:“应逃户庄田,并许人请射承佃, 供纳税租: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者,其庄田不计荒熟,并交还一半;如五周年内归 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其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之限。 其近北地诸州,应有陷蕃人户,自蕃界来归业者:五周年内来者,三分交还二分; 十周年内来者,交还一半;十五周年来者,三分交还一分;十五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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