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不见阮遥集,百钱挂杖常自随。
天上酒星地酒泉,清者为圣浊者贤。古来圣贤皆爱酒,何独于今孙孟然。
吾闻酒者天之禄,持以养人生百福。乐长宫中觞九行,步兵厨下酿千斛。
左手持螯右把杯,拍浮其中一生足。青田之核衡阳酃,关中白薄高公清。
松叶凫花八风涑,竹碧鹅黄千日醒。西蜀东吴各异造,妙香殊色难知名。
此间高下有伦次,谁谓醇醨无定评。高堂广座罗宾友,并坐鼓琴还击缶。
小蛮凿落纷纵横,自卯同倾将及酉。䅩䅓那用作经程,笑杀河东惟一斗。
君不见阮遥集,百钱挂杖常自随。又不见山季伦,乘骢倒著白接。
金貂只作换酒具,酩酊凭教无所知。孙郎昂藏天下士,捧罂承槽非本志。
胸中垒块故须浇,一月二十九日醉。车轮括颈庸何伤,失一老兵那复计。
披图故态恍如昨,糟浆之风犹逆鼻。从使人呼老渴羌,我知酒中有真味。
词典释义
(释义为系统自动检索,难免有误,仅供参考。)君 jūn《國語辭典》
君 [ jūn ]
名- 封建时代一国之主。如:「君王」、「国君」。《左传·成公二年》:「人不难以死免其君。」
- 主宰者。《老子·第七○章》:「言有宗,事有君。」三国魏·王弼·注:「君,万物之主也。」
- 封号。如战国时代齐国的孟尝君,魏国的信陵君,赵国的平原君,楚国的春申君。
- 称谓:➊ 用以尊称父祖辈。如:「家君」、「严君」。汉·孔安国〈书经序〉:「先君孔子生于周末。」➋ 妻妾称自己的丈夫为「君」。如:「夫君」、「郎君」。《礼记·内则》:「君已食,彻焉。」汉·郑玄·注:「凡妾称夫曰君。」➌ 对人的尊称。如:「诸君」、「胡君」。《史记·卷九六·张丞相传》:「君勿言,吾私之。」➍ 对他人母亲或妻子的尊称。如:「太君」、「细君」。
- 姓。如明代有君助。
- 统治。《韩非子·五蠹》:「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
不见(不見)bú jiàn
(1).看不到。《易·艮》:“行其庭,不见其人。” 唐 韩愈 《琴操·拘幽操》诗:“朝不日出兮,夜不见月和星。” 茅盾 《色盲》:“ 李蕙芳 赶快拾起一片碎瓦,正想掷过去,那虾蟆一跳,便不见了。”
(2).谓不易看到。《左传·成公十六年》:“怨岂在明,不见是图。” 张舜徽 注:“谓防止怨恨不仅在明显之仇恨,尚须图谋不易见之细微怨恨。”
(3).不看,不读。《梁书·任昉传》:“ 昉 坟籍无所不见,家虽贫,聚书至万餘卷。”
(4).用在“闻”“看”“找”等动词之后,表示行动没有结果。 清 李渔 《奈何天·惊丑》:“脚上那一种,做一头睡,自然闻不见,不消虑他。” 柯岩 《快活的小诗·眼镜惹出了什么事情》:“我的眼镜怎么找不见?” ——《漢語大詞典》
(2).谓不易看到。《左传·成公十六年》:“怨岂在明,不见是图。” 张舜徽 注:“谓防止怨恨不仅在明显之仇恨,尚须图谋不易见之细微怨恨。”
(3).不看,不读。《梁书·任昉传》:“ 昉 坟籍无所不见,家虽贫,聚书至万餘卷。”
(4).用在“闻”“看”“找”等动词之后,表示行动没有结果。 清 李渔 《奈何天·惊丑》:“脚上那一种,做一头睡,自然闻不见,不消虑他。” 柯岩 《快活的小诗·眼镜惹出了什么事情》:“我的眼镜怎么找不见?” ——《漢語大詞典》
阮 ruǎn《國語辭典》
阮 [ ruǎn ]
名- 乐器名。一种弹拨乐器。参见「阮咸 」条。
- 国名。为殷商时的小国,故城约在今大陆地区甘肃省泾川县东南。后为周文王所灭。
- 姓。如晋代有阮籍。
遥集 yáo jí
谓从远处聚集。 汉 扬雄 《剧秦美新》:“遥集乎文雅之囿,翱翔乎礼乐之场。” 南朝 宋 颜延之 《陶徵士诔》:“嗟乎若士,望古遥集。” ——《漢語大詞典》
百钱(百钱)
宋 苏轼 初入庐山三首 其三 芒鞋青竹杖,自挂百钱游。 ——《骈字类编》
挂 ( 掛 ) guà《國語辭典》
挂 [ guà ]
動- 區別、劃分。《說文解字·手部》:「挂,畫也。」清·段玉裁·注:「古本多作畫者,此等皆有分別畫出之意。」《淮南子·氾論》:「伯余之初作衣也,緂麻索縷,手經指挂,其成猶網羅。」
- 謀求。《莊子·漁父》:「好經大事,變更易常,以挂功名,謂之叨。」
- 懸吊。《文選·木華·海賦》:「於是候勁風揭百尺,維長綃,挂帆席,望濤遠決,冏然鳥逝。」唐·李白〈行路難〉三首之一:「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挂雲帆濟滄海。」通「掛」。
- 登記。宋·蘇軾〈次韻范純父涵星硯月石風林屏詩〉:「上書挂名豈待我,獨立自可當雷霆。」
- 觸犯、違背。《文選·曹植·責躬詩》:「舉挂時網,動亂國經。」清·袁枚《隨園詩話·卷九》:「青樓金蕊先以事挂法,一時交好,無能為之道地。」→「掛」的異體字(04216)
杖 zhàng《國語辭典》
杖 [ zhàng ]
名- 拄著走路用的棍子。如:「手杖」、「拐杖」。《论语·微子》:「植其杖而芸。」唐·杜甫〈寒雨朝行视园树〉诗:「衰颜动觅藜床坐,缓步仍须竹杖扶。」
- 泛称棍棒一类的东西。如:「擀面杖」。
- 古代的一种刑法。用棒子或竹板打犯人。《宋史·卷五·太宗本纪二》:「杖罪释之。」
- 执、持。《书经·牧誓》:「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礼记·王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
- 凭恃、倚靠。《左传·襄公八年》:「完守以老楚,杖信以待晋,不亦可乎?」《汉书·卷七五·李寻传》:「外臣不知朝事,窃信天文即如此,近臣已不足杖矣。」
- 拷打。《唐语林·卷六·补遗》:「穆家法最峻,宁命诸子直馔,稍不如意,则杖之。」
常 cháng《國語辭典》
常 [ cháng ]
名- 伦理关系。如:「伦常」、「三纲五常」。
- 姓。如汉代有常惠。
- 普通的、一般的。如:「平常」、「常识」、「人之常情」。
- 固定不变的。如:「常规」。《老子·第四十九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
- 规律的、定期的。如:「常期」、「常会」。
- 长久不变的。如:「常设」、「知足常乐」。
- 时时、一次又一次,表示频繁的意思。如:「常常」、「时常」、「老生常谈」。唐˙韩愈〈杂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
自随(自隨)zì suí
跟随在自己身边;随身携带。《新唐书·高崇文传》:“ 崇文 恃功而侈,举 蜀 帑藏百工之巧者皆自随。” 宋 苏辙 《赠德仲》诗:“故人分散隔生死,孑然惟以影自随。”《儒林外史》第二九回:“况且那日小弟小恙进场,以药物自随,草草塞责而已。” ——《漢語大詞典》
释义为系统自动检索,难免有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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