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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列传·卷一百一十四

..........遂振终自得罪。

  於陵为吏部,凡四周岁,监察奸吏,调补平允,当时称之。初,吏部试判,别 差考判官三人校能否,元和初罢之。

  七年,吏部尚书郑余庆以疾请告,乃复置考判官,以兵部员外郎韦顗、屯田员 外张仲素、太学博士陆亘等为之。於陵自东都来,言曰:“本司考判,自当公心。 非次置官,不知曹内公事。考官只论判之能否,不计阙员;本司只计员阙几何,定 其留放。置官不便。”宰执以已置顗等,只令考科目选人,其余常调,委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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