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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志·卷一百六十

  ◎艺文六

  苗锐《新删定广圣历》二卷

  僧一行《开元大衍历议》十三卷

  启玄子《天元玉册》十卷

  甄鸾《五曹算术》二卷

  《海岛算术》一卷

  赵君卿《周髀算经》二卷

  张丘建《算经》三卷

  夏侯阳《算经》三卷

  王孝通《缉古算经》一卷

  谢察微《算经》三卷

  李籍《九章算经音义》一卷

  又《周髀算经音义》一..........

宋史·志·卷一百六十

  ◎艺文七

  集类四:一曰楚辞类,二曰别集类,三曰总集类,四曰文史类。

  《楚辞》十六卷(楚屈原等撰)

  洪兴祖《补注楚辞》十七卷

  《考异》一卷

  《楚辞》十七卷(后汉王逸章句)

  周紫芝《竹坡楚辞赘说》一卷 晁补之《续楚辞》二十卷

  朱熹《楚辞集注》八卷 《辨证》一卷

  又《变离骚》一卷

  黄铢《楚辞协韵》一卷

  黄伯思《翼骚》一卷.....

宋史·志·卷一百六十

  ◎艺文八

  孔逭《文苑》十九卷

  萧统《文选》六十卷(李善注)

  庚自直《类文》三百六十二卷

  窦严《东汉文类》三十卷

  《五臣注文选》三十卷

  周明辨《文选汇聚》十卷

  《文选类聚》十卷

  常宝鼎《文选名氏类目》十卷

  卜邻《续文选》二十三卷

  乐史《唐登科文选》五十卷

  宋白《文苑英华》一千卷 《目》五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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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列传·卷一百六十

  汪若海 张运 柳约 李舜臣 孙逢吉 章颖 商飞卿 刘颖 徐邦宪

  汪若海,字东叟,歙人。未弱冠,游京师,入太学。靖康元年,金人侵扰,朝廷下诏求知兵者,若海应诏,未三刻而文成,擢高等。时已割河北地。其年冬,再犯京师,若海谓:"河北国家重地,当用河北以揽天下之权,不可怯懦以自守,闭关养敌,坐受其敝。"属康王起兵相州,乃上书枢密曹辅,请立王为大元帅,拥兵镇抚河北,以掎金人之后,则京城之围自解。辅大喜,即以其书进钦宗,用为参谋,遣如康王所。宰相何{卤木}执异议,以道梗..........

宋史·列传·卷一百六十

  李宗勉 袁甫 刘黻 王居安

  李宗勉,字强父,富阳人。开禧元年进士。历黄州教授、浙西茶盐司、江西转运司干官。嘉定十四年,主管吏部架阁,寻改太学正。明年为博士,又明年迁国子博士。宝庆初,添差通判嘉兴府。三年,召为秘书郎。

  绍定元年,迁著作郎。入对,言边事宜夙夜震惧,以消咎殃。明年,兼权兵部郎官。时李全叛谋已露,人莫敢言,宗勉独累疏及之。又言:"欲人谋之合,莫若通下情。人多好谄,揣所悦意则侈其言,度所恶闻则小其事。上既壅塞,下亦欺诬,则成败得失之机、理乱安..........

开元释教录·入藏录·卷二

  小乘入藏录下(小乘经律论总三百三十部一千七百六十二卷一百六十五帙贤圣集传附此卷末此直列经名及标纸数余如广录)

  小乘经二百四十部六百一十八卷..........一十纸。

  开元释教录卷第二十开元释教目录卷第二十(入藏录下)

  唐西崇福寺沙门智升撰小乘入藏录下(小乘经律总三百三十部一千七百六十二卷一百六十五帙贤圣集传附此卷末此直列经名及标纸数余如广录)

  小乘经二百四十部六百十八卷四十八帙。  小乘律五十四部四百四十六卷四十五帙。

  小乘..........

清史稿·列传·卷一百六十

  姚文田 戴敦元 朱士彦 何凌汉 李振祜 宗室恩桂

  姚文田,字秋农,浙江归安人。乾隆五十九年,高宗幸天津,召试第一,授内阁中书,充军机章京。嘉庆四年一甲一名进士,授修撰。迭典广东、福建乡试,督广东、河南学政,累迁祭酒。

  十八年,入直南书房。会因林清之变,下诏求言,文田疏陈,略谓:“尧、舜、三代之治,不越教养两端:为民正趋向之路,知有长上,自不干左道之诛;为民广衣食之源,各保身家,自不致有为恶之意。近日南方患赋重,北方患徭多,民困官贫,急宜省事。久督抚任期,则州县..........

通典·卷一百六十

  刑法一

  刑法序

  前志曰:“夫人,有生万物之最灵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趋走不足避其害,无毛羽以御寒暑,必役物以为养,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爱则不能群,不能群则不能胜物。群而聚之,是为君矣;归而往之,是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无喜怒交争之情,乃有刑罚轻重之理兴矣。刑於百度,其最远乎!”又曰:“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又曰:“鞭扑无弛於家,刑罚无废..........

通典·卷一百六十

  刑法二

  刑制中

  (晋 东晋 宋 齐 梁 陈 后魏 北齐 后周 隋)

  晋武帝泰始三年,贾充等修律令成,帝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颁新律。其后,明法掾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於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於此,作役..........

通典·卷一百六十

  刑法三

  刑制下(大唐)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馀并蠲除之。及受禅,又制五十三条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颁行之。

  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太宗遂令删改之。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具宽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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